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40l335號公告修正發布,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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