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藥品組
   日期:03月03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1335 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 1份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檔案下載
衛授食字第1061401335號公告
衛授食字第1061401335號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