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1335 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 1份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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