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檔案下載 公告掃描檔 修正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修正規定 彙整簡表
◎會員優惠專區
藥師草藥鋪podcast 2024 FAPA投搞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