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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3月02日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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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修正規定
彙整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