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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邊境輸入查驗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12月14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因應日前查獲日本進口包裝產品(含複合式包裝產品)產地疑涉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乙事,加強邊境管控,針對包裝產品(除塑膠容器具外),以第一批必抽中批為原則,上揭產品採逐批查核措施,產品內外包裝(包括內容物及內部小包裝)檢視包裝上載明之產地及產證資訊。

食藥署並說明105年1~10月,自日本輸入共計124,410批各類產品,其中檢驗不符合規定共127批,主要不符合之產品類別為農產品、水產品及食品器具,產品不符合原因包括農藥殘留、重金屬殘留、微生物及耐熱溫度等(詳如表一),佔抽樣檢驗批數(計18,530批)之0.69%;同期日本輸入抽驗檢驗輻射殘留計13,343批,皆符合我國法規標準值,其中2批(公魚、綠茶)微量檢出輻射值,均已道德勸說退運或銷毀。

食藥署重申依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事項一規定:「自100年3月26日零時零分離港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報驗」,因此現階段之管制作為持續進行。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自主清查產品若有疑似來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所製造,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立即啟動回收該商品之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儘速提具日本原廠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食藥署亦啓動駐外系統協助處理,業者於未釐清產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前均需暫停販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又同法第52條規定,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除管制輸入外,並得公布商號、地址、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有關食品邊境查驗不符合資訊均公布於本署網頁並隨時更新(路徑:食品藥物消費者服務網 > 首頁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違規資料查詢 > 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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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查驗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