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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所列分類分級代碼「I.0007玻尿酸植入物」鑑別範圍之皮下植入劑醫療器材應列入藥物安全監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日期:12月06日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608234號

附件:「I.0007玻尿酸植入物」安全監視項目及內容

主旨:公告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所列分類分級代碼「I.0007玻尿酸植入物」鑑別範圍之皮下植入劑醫療器材應列入藥物安全監視。

依據:藥事法第45條、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5款。

公告事項:

一、本部重新評估旨揭產品之安全及效能後,認該產品應列入安全監視,其安全監視產品範圍及監視期規定如下:

(一)已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旨揭醫療器材,自公告日起監視3年。

(二)已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旨揭醫療器材,安全監視進行中或已完成者,自公告日再行起算3年監視期。

(三)嗣後申請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旨揭醫療器材,自發證日起監視3年。

二、旨揭產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應於上開醫療器材監視期內,每半年依附件格式檢送安全性報告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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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授食字第1051608234號公告
「I.0007玻尿酸植入物」安全監視項目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