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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輸入規定,嚴加把關邊境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10月27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強化食品輸入管理,本年度持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公告食品相關輸入規定應申請查驗之貨品分類號列,迄105年10月25日止,目前共計2,485個號列輸入如屬食品用途之產品,應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較104年增加121號列。在2,485個號列中,屬輸入規定「F01」計1,971號列,屬輸入規定「F02」計98號列,屬輸入規定「508」及其複合輸入規定計336號列,而「F01」複合輸入規定計80號列。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輸入規定「F01」係指輸入商品,「F02」則是針對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兩者輸入規定皆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另「508」則是規範有關進口食品添加物應辦理之輸入規定。

增修訂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涉及跨部會業務,食藥署說明公告新增帶食品輸入查驗輸入規定之號列,除了食藥署評估增列以加強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輸入管理外,亦包括配合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等機關修改號列而重新公告。食藥署將持續檢討評估邊境查驗之產品號列,並與其他機關配合公告修正號列之輸入規定。

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等相關產品,依海關核歸貨品分類號列之輸入規定,如含上述食品相關輸入規定者,且輸入後供作食品用途,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貨物輸入港埠所在地之食藥署各辦事處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食藥署嚴加把關邊境,每批產品輸入時均須申請查驗,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不合格者一律退運或銷毀,不得流入國內市場,以確保輸入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