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部授食字第1051601110號
發文日期 :105年10月21日
附件:「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www.fda.gov.tw)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區」。
四、對於本次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26
(四)傳真:(02)27878287
(五)電子郵件:shoulder070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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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51601110號公告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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