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6日健保署所發健保醫字第1030033827號函,提到「…本署暫不便同意健保支付特約藥局調劑中藥處方箋調劑費及藥品費。」形同對健保特約藥局依法執行中藥調劑業務之歧視。或許因為長期以來部分利益團體蒙蔽衛福部中醫藥司,並結合少數媒體誤導視聽,致官署對藥師執行中藥調劑之努力有所誤解,但錯誤的規定恐禍害無窮。
非但健保給付中藥的藥品費用核定價格偏低,健保中藥藥品費每天31元,藥事服務費每張處方箋23點,價值比不上一杯紅茶。某些中醫師抱怨每張處方箋23點的浮動給付,聘不起藥師來執行藥品的調劑業務,長期聘用未具中藥調劑資格的人違法調劑中藥,罔顧全民用藥安全。
藥師法第15條賦予藥師調劑中藥之職責,但當健保特約藥局依法調劑中藥處方欲申請健保給付卻被阻擋。同樣的藥師,執業場所在醫院可申請健保給付中藥調劑,在中醫診所也可以,為何獨獨在特約藥局就不能?難倒是歧視健保特約藥局,或為了阻礙民眾的中藥使用嗎?而中醫診所也應依法聘請藥師調劑或是將處方箋釋出給有能力調劑中藥的健保特約藥局來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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