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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8月09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510號

附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awc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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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對照表PDF
修正草案對照表O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