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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之施行項目及時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文:食品藥物管理科
   日期:07月07日
 
   

 

 

 

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之施行項目及時程」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106197A號

附件:

主旨: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之施行項目及時程」。

依據:藥事法第57條及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5年7月1日起,新設、遷移、復業之西藥製劑廠(包含醫用氣體廠)及執行西藥製劑標示與包裝作業之物流業者,申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檢查時應符合旨揭製造規範之規定。

二、除前項以外之西藥製劑廠(包含醫用氣體廠)及執行西藥製劑標示與包裝作業之物流業者,則應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旨揭製造規範之規定。

三、另考量藥品運銷模式型態多樣化且複雜,對於藥品運送至偏遠、離島區域或其他等之特殊個案,業者得分別就個案之具體情節報請本部認定。

四、本案另載於:

(一)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之「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

附件:

部授食字第1041106197A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