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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機關學校福利社與校園午餐、食材及團膳製造業稽查抽驗專案」第一階段查核結果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06月16日
 
   

 

 

 

為保障民眾及學生食用各級機關學校福利社即食食品及國中、小學校園午餐食材之衛生安全與品質,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5年3至4月份啟動「機關學校福利社與校園午餐、食材及團膳製造業稽查抽驗專案」第一階段,針對國中、小學及團膳業者作業場所衛生環境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進行稽查,並抽驗校園午餐、食材及機關學校福利社販售之即食食品,檢驗是否符合衛生標準。總計查核119家國中、小學及團膳業者,41家GHP初查不符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皆已複查合格。另抽驗118件校園午餐、253件食材與234件福利社即食食品,其中校園午餐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8件食材與3件福利社即食食品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詳如附件1)。所有不合格產品均已立即通知轄管衛生局要求業者下架回收並依法處辦,並將不合格產品資訊同步通知縣市教育主管機關。

分析本次專案11件檢出不符規定之檢體,其中3件機關學校福利社販售的即食食品檢出大腸桿菌或大腸桿菌群超標;6件蔬果檢出農藥毆蟎多0.07ppm (標準:不得檢出)及護汰芬0.06ppm (標準:0.01ppm)、佈飛松2.1ppm (標準:1.0ppm)等殘留不符規定;2件肉品檢出動物用藥氯黴素0.0007 ppm(標準:不得檢出)及替米考星0.22ppm (標準:0.075ppm)殘留不符規定。另本次專案抽驗結果校園午餐118件均合格,與104年之不合格率3.5%相比,已有大幅改進;午餐食材之不合格率3.2%,亦較104年之4.9%為低。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與教育單位將持續把關,保障校園午餐之衛生安全。

依據「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規定,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就抽驗不符合衛生標準之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爰同法第48條給予限期改善機會,或移請來源製造商所轄衛生局追查違規源頭業者,倘經限期改正後仍檢出微生物超量,將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後續衛生局並持續輔導、抽驗至業者改善完成。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食品不得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注意作業場所環境衛生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以維護校園午餐及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檔案下載

附件1.不合格產品清單

附件2.不合格食品風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