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為加強保障嬰兒使用濕巾之安全,強化管理規範與國際接軌,食品藥物管理署蒐集國際間管理規範及徵詢專家學者意見,考量嬰兒皮膚厚度較薄、角質層及皮脂層較為脆弱,且汗腺未發育完全,如有需使用嬰兒濕巾產品,應提高產品之管理強度,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06年6月1日起凡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該類產品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
嬰兒專用濕巾之嬰兒,係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嬰兒(Infant)」定義,指未滿一歲者。
未來嬰兒專用濕巾將與化粧品管理規範相同,該類產品與現行規範主要差異包括:產品需全成分標示;製造廠須符合我國化粧品設廠標準;刊登廣告時需事先申請核准,此次管理規範修訂將更可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未符合前述規範者,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辦。
相關罰則列舉如:產品未完整標示全成分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得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毀之。未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擅自製造嬰兒專用濕巾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依同條例第27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毀之。
食藥署表示,此次公告日起至實施日至少一年之緩衝期,並呼籲業者自即日起應盡速符合管理規範,如調整嬰兒專用濕巾之成分配方、產品標示、未符合化粧品設廠標準者應盡速辦理等,以確認市售之嬰兒專用濕巾符合化粧品管理相關規範,對於所提供之產品,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確保製造/輸入及販售之產品符合相關規範,並提供消費者保護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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