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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新制上路Q & A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57期)
   記者:  藥師公會全聯會診所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嘉紋
   日期:03月14日
 
   

 

 

 

勞動基準法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後,勞動部發函提醒要求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整理重點事項如下:

勞工反應普遍發生事業體高薪低報情況,勞動部表示:投保薪資應依照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按照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若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勞動部提醒,新規定包括:
1、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
2、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5年。
3、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等。

勞動部函中強調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是每日上限、40小時是每週上限。基層醫療機構、診所,藥師配合醫師開診時間,未超過8小時皆於合法工時內。若雇主欲延長工時有三要件:需為雇主有需求、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勞資會議通過)、需經勞工個別同意始得變更。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勞資會議: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勞動部針對診所藥師提問,做出如下答覆(篇幅關係酌列重點):

一、若雇主提出不合法之勞動契約,並且要求不簽就離職,該怎麼做?
回覆:向雇主提出已違反勞基法第幾條,若雇主態度仍強硬可自行蒐證後提出申訴。

二、為了因應新法自105年1月1日實施,雇主要求勞工均需簽定書面勞動契約,是否勞工的工作年資自簽約時才起算?
回覆:勞工的工作年資要從受僱日起算,並非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日起,可由勞保、勞退及執業有關的資料佐證。

三、勞基法中的罰款,例如2~30萬,罰款輕重如何決定?
回覆:依違法情形中牽涉的人數、情節,及雇主是否為累犯來判定罰款的輕重,雇主違法除了行政上的罰款,積欠勞工的薪資仍需給付,如未給付,可連續處罰。

四、若勞工屬於時薪制的制度,雇主是否一定要給勞工年終獎金?
回覆:年終獎金非勞基法規範雇主之法定義務,是否發給年終獎金、或發給的標準為何,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五、加班時間必須加滿一小時才能申請加班費嗎?
回覆:不是,只要有加班事實,雇主仍依比例計算發給加班費。

六、醫生目前非屬適用勞基法之對象,而藥師與醫師的工作時間非常相關,是否會影響到藥師的勞動權益?
回覆:不會影響。診所受僱藥師適用勞基法,因此,診所醫生的工作時間,與藥師並無關係。

七、勞工是否一定要簽署勞動契約?
回覆:勞基法並未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權益有關事項以口頭約定亦可。但書面契約對勞雇雙方權益的保障比較明確。

八、勞退6%是以底薪計算嗎?
回覆:勞退6%應以勞工每月工資覈實提繳,非僅以底薪標準提繳6%。

九、班表是否可等同於出勤紀錄?
回覆:不等同。班表是預先排定出勤的班次狀況,不等同於出勤記錄。勞工出勤當日實際的工作時間仍應覈實紀錄至分鐘為止。出勤記錄可以是各種形式,例如:指紋、打卡、APP簽到、電腦簽到系統等等。

十、上班的一週內若遇國定假日,雇主可否把該日原需出勤的8小時分配至其他4天的上班時間,每日上班10小時?
回覆:國定假日的意義本來就是免除勞工該日原本應出勤的義務,雇主如需要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十一、排班人員若於國定假日出勤,是否算加班?
回覆:雇主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即便國定假日當日勞工出勤未滿8小時,仍應給付1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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