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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57期)
   記者: 
   日期:03月14日
 
   

 

 

 

【本刊訊】

衛生福利部於3月8日公告「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規定,強化對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食品添加物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應辦理食品添加物產品登錄,業者應至食藥署「非登不可」平台登錄產品「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籤」等資訊,完成登錄後系統即核發「產品登錄碼」,自106年1月1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購買食品添加物時,務必確認產品之各項食品添加物均屬我國正面表列准用之品項,品質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依規定完成登錄,並有完整之標示,並可至「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於查詢專區點選「食品添加物業者及產品登錄資料查詢」,可進一步獲得該產品之登錄資訊,包含產品登錄碼、製造、輸入或販售廠商、產品型態及分類等資訊。

食藥署也提醒食品添加物業者,應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另外,為讓消費者更容易了解包裝標示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藥署於3月4日公告並施行「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

食藥署蒐集食品業界常用之食品添加物俗名,並經專家會議討論,公告味精、小蘇打、熟石灰等26個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供食品業者作標示之依循,食品業者可擇一選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之中文名稱或「通用名稱」來標示,例如以L-麩胺酸或味精,擇一標示。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第18條第1項所定之名稱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倘未依規定標示,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令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