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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繼續教育的新變革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53期)
   記者:  高雄市記者 毛志民
   日期:02月01日
 
   

 

 

 

 

過去6年,絕大部分的藥師依據「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2015年年底完成首次換領執業執照,在藥師法第11條完成修法一年後,藥師又在去年12月30日納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文號: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號)。

與「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相較,每6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從150點下修至120點。基於各類醫事人員專業度並無高低之分,不應有所區隔,及為平衡專業教育、工作時間及休息之品質,爰修正醫事人員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採齊一性規定,即統一改為120點以上。

原辦法中,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教育總積點數60%之限制解除,各款任一單項不得高於20%也經過調整;例如第七項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第四項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第五項參加網路繼續教育、第六項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這三項,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佔總積分比例可高達50%。(請參考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

另外,新變革最需要藥師注意之處是「課程內容」區分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四類,並限定各類課程之積分數,除專業課程外之各類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為避免修正規定發布後,隨即產生無法更新執業執照之衝擊,因此自106年元旦施行,也就是今年需要換證的藥師,依然需要150點以上且不需看課程分類,就可以符合換證資格。

建議藥師先行至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https://cec.mohw.gov.tw/)下載個人積分證明,亦須留意這些換照前已修習時數是否重新分類。

新科與首次換證藥師小叮嚀

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併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提醒新科與將換證藥師執業登記(簡稱執登)與積分須知

1.立即執登:

(1)領得藥師證書五年內首次登記執業(到期日為領證滿六年翌日)。

(2)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原執照尚未過期(屆期換照)。

2.持一年內20點辦理執登:

(1)領得藥師證書五年後首次登記執業。

(2)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3.持六年120點辦理換照:

(1)到期前6個月內,持上次登記次日起之積分辦理。

(2)已過期,持登記日前推6年內積分辦理。

4.其他

(1)積分由150點下修為120點。

(2)原到期3個月內辦理換照,改為6個月內。

(3)提前換照之後的積分,可於下次換照時使用。(請參看執照登記日)

(4)積分課程性質比例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

106年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三項合計12~24點。(10~20%)

(4)專業課程96~108點。(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