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04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藥事人員於106年起,每六年執業執照換發將只需120點繼續教育積分。
104年12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3條;刪除第12條條文,除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為提升醫事人員醫療品質,十四類醫事人員皆有法定繼續教育規定,衛福部依據各類醫事人員法,訂定各類醫事人員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並為整合藥師以外之十三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於102年7月1日訂定發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衛福部指出,有鑑於藥師之管理單位,自衛福部組織改造後併入醫事司,為利於醫事人員一致性管理,整合藥師與各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並因應近來醫事人員反映進修時數,以及提升西醫師基本核心能力,擬具「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授權依據並納入該辦法所稱之醫事人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
二、修正醫師更新執業執照時,另須繳驗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證明文件之適用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醫事人員支援之規定,因非屬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之相關規定,且與該辦法之法令授權依據並不相同,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
四、修正醫事人員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時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為明定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流程,酌作文字修正,並以附表呈現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計算點數。(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修正廢止經認可為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醫事人員團體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新增得由原審查認定及採認之醫事人員團體,重新辦理課程及積分之分類。(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八、增列藥師及藥劑生適用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之生效日。(修正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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