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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檢送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影本1份,請協助宣導周知,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勞條字第1042176092號
 
   
 

 

  主旨: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檢送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影本1份,請協助宣導周知,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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