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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化妝品使用安全,化妝品業者須加強注意使用原料品質之控管,並落實監製藥師對於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管職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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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1123832號
 
   

 

 

 

 主旨:為維護消費者化妝品使用安全,化妝品業者須加強注意使用原料品質之控管,並落實監製藥師對於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管職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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