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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食品修法,業者應刊登錄字號

發表於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敬哲
   日期:104年06月10日
 
   

 

 

 

食藥署昨(9)日公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申請登錄的食品業者,須於定型化契約載明登錄字號,提供查詢合法廠商依據,違規最重將處300萬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代理科長陳清美表示,104年1月1日開始,不論有無實體店面,持有工廠、商業、公司登記的特定食品業者,都必須登錄於食藥署資料庫,應登錄而未登錄者,若限期內未能改善,依法可處3至300萬元罰鍰。

為落實登錄制度,9月30日開始,需要登錄的網購食品業者,也應該在定型化契約、廣告傳單、宣傳資訊等,完整揭露登錄字號,讓民眾能有查詢依據,確認食品商是否有依法登錄,避免消費權益受損。

陳清美提醒,使用定型化契約業者,衛生主管機關會隨時派員稽查,業者拒絕、規避、或阻擾調查,可處3至30萬元,並且可以連續處罰,若是揭露不實資料,衛生主管機關也可處罰3至300萬元,業者必須按照法規如實登錄與揭露。

食藥署呼籲,網購食品業者須依法完整揭露企業者與商品等資訊,讓消費者完整瞭解產品內容與校費權益,消費者也應該審慎閱讀定型化契約或相關宣傳文宣,確認是否有業者登錄資訊,若發生消費爭議,可以向消費或衛生主管機關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