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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貴藥局轉知參加104年「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者藥事照護計畫」之藥師,依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須事先報請執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104)國藥師平字第1041050號
 
   

 

 

 

 主旨:敬請貴藥局轉知參加104年「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者藥事照護計畫」之藥師,依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須事先報請執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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