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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皮膚外用類固醇的分級與管理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08期)
   記者:  沈麗娟
   日期:03月16日
 
   

 

 

 

將處方藥品調降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除可擴展社區藥師的臨床角色,藉由藥師直接向民眾提出專業建議,更有助於推動民眾自我照護的觀念,減少醫療保險費用增加,並且節省費時就醫看診的社會成本,符合國際醫療趨勢。不過指示藥品或成藥因不需處方,病人取得藥品相對容易,必須有相對應清楚的管理辦法及民眾易懂的藥品說明書,教育病人如何正確使用藥品,並於適當時機就診,否則也會造成藥品安全使用的漏洞。因此,在現代醫療系統中,藥師更需要積極扮演用藥安全守門員的角色。上述之一些重要觀念,在《非處方藥—自我照顧用藥》一書(健康出版社2011年)於章節一及三,針對自我照護的趨勢,藥品分級制度與非處方藥品管理,均有清楚論述,以落實本國藥師養成訓練及執業能力。

皮膚外用類固醇之效力(efficacy),依其主成分(active ingredient)、塗抹部位(anatomic location)、劑型(vehicle)、濃度(concentration),通常可分成四級或再細分成七級,不同參考資料有一些差異,但大致相同,本文列出Pharmacotherapy:A pathophysiology approach 第九版及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列出的分類參考,以比對台灣核可非處方皮膚用類固醇藥品的分類(表一及二)。原則上,為病人選擇最低有效且用藥時間最短,以達到有效程度,每二週應調降使用類固醇效力及給藥頻次,如果在建議治療期間無效,應立刻建議病人找皮膚專科醫師就診。表三列出相關國家對於外用類固醇的非處方藥品分級狀況,不同國家對於藥品的管理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僅分二級,如美國分成處方藥及非處方藥;有些國家將藥品分成三級,如台灣及英國;澳洲及日本光是非處方藥品就分為三級。因此,在不同分類系統及個別考量下,如美國僅准許hydrocortisone類產品開放為非處方藥品,而英、澳、日等國,將中等效果以下之產品列為非處方藥品,但多侷限於藥師監視下使用。

台灣食藥署長期努力於藥品管理,包括非處方藥品的再分級,及藥品說明書的清楚載明,藥事人員對於指示藥品的教育,都是過去努力的範圍。先前也陸續制定及更新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包括一般皮膚及外用製劑,也包含外用類固醇於使用時,若沒有醫療人員指示下,則皮膚外用類固醇不可連續使用超過二星期,注意事項及副作用於審查基準內均有明確規範,值得肯定該署所做的努力。

以目前指示藥品審查基準所列之品項,本國對於皮膚類固醇的管理與英、澳、日等國相似,僅允許中等效果(class 5)以下的產品列為指示藥品(表四)。

近日於媒體報導少數個案,因自行使用外用類固醇「數月」後,出現局部及全身性副作用,實是藥品錯誤使用造成的結果,外用類固醇於1-2週後無法緩解症狀,即應就醫診治。建議未來可參考國內外文獻及制度,再次審視本國外用類固醇非處方藥品項外,最重要的仍是讓民眾對於醫療有參與及自我照護的能力,落實藥品的正確使用,如何有效使用有限醫療資源,但也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更多的討論。(謝謝台大藥劑部廖欣誼藥師協助相關資料的蒐集。)

(本文作者為臺大藥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