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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60478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影本1份,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604824號
 
   

 

 

 

主旨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60478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影本1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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