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1, 十一月 22 - 09:2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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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100年11月11日 |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18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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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全民健保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局家照護」100年第九次會議決議之「全聯會藥事居家照護藥師培訓課程 - 筆試補考辦法」,請 查照。
說明:
因學員曾參加藥事居家照護藥師培訓課程,且全程上完31小時課程,惟課後的筆試成績未達75分標準或未曾參與筆試,則無法進行後續的實習及口試並獲得居家照護藥師及格證書。為期能夠更多藥師取得其資格,特明訂本補考辦法以持續培育藥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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