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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消費者安全,針對民眾選購隱形眼鏡前,應先請 民眾至醫療院所驗光,由醫師確認眼睛需要矯正峙,再 持醫師處方向藥商選購隱形眼鏡,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1588301號
 
   

 

 

 

主旨 :為保護消費者安全,針對民眾選購隱形眼鏡前,應先請  民眾至醫療院所驗光,由醫師確認眼睛需要矯正峙,再  持醫師處方向藥商選購隱形眼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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