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新聞社報導,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地方法院4月8日做出一項判決,法院認定日本製藥商武田製藥公司和禮來公司這兩家公司隱瞞一項治療糖尿病藥物與膀胱癌之間的關聯性,需共同支付一項懲罰性賠償共90億美元,另須支付1百47萬5千美元的補償性賠償。
原告律師馬克.拉尼爾表示,「毫無疑問的,這對武田與其他製藥公司是一大打擊」,「美國有一套很好的制度,你不能只是在世界各地做生意,然後出了事就躲起來,我們要你負起責任,而這正是陪審團所做的」。
雖然沒有確切的數學基準可以計算,這樣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但是當涉及到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聯邦上訴法院會審查懲罰性判決的比率,通常以個位數補償性損害賠償的比例為原則。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嚇阻有不良行為的公司,而補償性損害賠償是為了支付受害者的實際損失,通常為6,100到1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比率不等。
案子可以繼續上訴,而武田公司也聲明不接受這項判決,打算透過所有可用的法律手段,全力翻案。根據彭博社的報導,如果該案判決確定,將是美國史上第七大賠償案件。
開發新藥是一件耗資大、風險高的事情,成本估算差別很大,一種新藥的成本從較低的8億美元到 20億美元不等。輝瑞公司(Pfizer)曾經表示,一種新藥的三期試驗投資即達8億美元。研究與開發一種新藥平均要12至15年時間,才能在此期間確立專利權。但是從專利權的取得到批准銷售一般還要有幾年時間,這意味著儘管專利的標準期限是15~20年,新藥專利的平均有效期限~即產品 在專利保護之下銷售的期限~大概只有10至12年的時間。
除了開發新藥的直接成本之外,間接成本包含上市企業必須在這段期間不斷向股東支付投資報酬,還有藥品上市面臨的銷售成績與未可知的風險,如武田製藥這次事件一般,成本將隨著研發的時間延長而增加。
藥品的開發週期約十年左右,新藥開發有一定的獲利曲線,順利的話在進入市場的時候開始獲利,第4~5年時打平成本,之後就是淨獲利。同類型新藥上市之後市場開始被劃分,市占率開始下降,獲利開始降低,專利到期後學名藥開始出現,原廠藥銷售金額被學名藥超越,買方市場形成,這就是產品的生命週期。
面對醫療費用節節高升,世界各國紛紛鼓勵使用學名藥,與以往專利過期後的原廠藥還可以有一段高獲利的空間相比,新藥的產品生命週期縮短很多。如果市場能採取有力措施保護專利,使其高風險投資能得到回報,將使投資者增加信心。反之,如果投資者失去信心,那麼投資者就會要求撤資,把資金轉移到其他國家。
健保3同政策將原廠藥的給付降至與學名藥齊平,固然能節省藥費支出,但原、學名藥廠生產成本各不相同,因此3同政策是否對醫療品質有利?是否能兼顧到健保收支平衡,扶植國產製藥業,以及保障民眾用藥權益?或許可以考慮藥價差額自付制,讓希望選擇原廠藥品的民眾自行負擔藥費價差,以維持成本較高進口業者的利潤,又能兼顧國產藥廠與民眾的權益。
國內目前只有醫材適用差額自付制,一旦7月起實施3同政策,部分原廠藥或進口藥商,在考量成本的狀況下,或許將選擇直接放棄市場,這絕非藥廠、健保、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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