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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屬第三級醫材,要有許可證

發表於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  陳敬哲
   日期:03月14日
 
   

 

 

 

衛福部去年5月23日已公告,八大類場所應在一年內,設置完成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提高急救成功率,藥事法規定AED屬於第三級醫材,必須由食藥署審核才能核發許可證,允許製造、輸入、與販賣,目前共有12張許可證,分屬8家廠牌。

食藥署醫粧組簡技呂理福表示,藥事法13條定義,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等,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作用達到功能的儀器,必須以醫材管理,AED在管理範疇中,不但生產工廠要有GMP認證,也要有許可證才能販賣。

為確認AED效能,食藥署必須確認安全性、有效性、品質安全無虞後,才會核發許可證;另外,購買者應確認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與醫療器材許可證,以及仔細閱讀製造日期、保存期限、與使用說明等資訊,才能正確使用AED。

確保AED都能夠正常作用,不會發生機器出錯,食藥署副署長表示,曾要求AED設置機管建立管理人制度,每日記錄AED狀況,一旦發生問題立即回報,主管定期查驗紀錄表,廠商必須每半個月巡察自產AED一次,維護產品功能。

心肺復甦術CPR,很多人對於吹氣步驟感到恐懼,林口長庚醫院急診科主治醫師郭展維表示,目前CPR不再強調吹氣,重點是維持血液循環,突然倒下的患者,血液中氧氣足夠使用3至5分鐘,保持血液循環,就能增加救回機率。

郭展維強調,一旦遇到突然倒下民眾,應立即要求周遭兩個人同時拿取AED與撥打119,接著在患者乳頭間胸骨處施壓,AED取得後將貼片貼在指定部位,機器會判定是否需要電擊,並且語音會提示動作,一直維持到救護人員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