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市售稀釋發酵乳檢驗 不符規定之業者 已令期限期改正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日期:98年11月10日


為確保消費大眾食的安全,衛生署就日前乳酸菌飲料事件抽驗相關產品60件,進行防腐劑及乳酸菌數檢驗,檢驗結果均未檢出防腐劑;檢出乳酸菌數低於乳品類衛 生標準之產品,其中8件為案內相關廠商(苗栗縣昌乳食品有限公司)製造之「優安蜜原味發酵乳」及「康酪多蘋果調味乳」產品,乳酸菌數皆為0;其餘52件中 有9件產品乳酸菌數偏低,檢驗結果符合規定比率為71.7%,不合格名單如附件。

上述不符規定之業者,各相關轄區衛生局已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及第33條第1款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 生署秉持為國人健康把關,落實食品源頭管理,業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持續對轄區稀釋乳加工廠進行加強稽查工作。衛生署呼籲食品業者應做好產品加工製程、運送 及保存等管控措施,並應誠實標示產品,避免觸法。衛生署並提醒消費者,選購產品應優先考慮具有優良標誌或品牌信譽良好廠商之產品,應可不受媒體報導之影 響,安心食用。


981110多多檢驗結果.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