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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箋調劑送贈品,遭衛生局約談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41期)
   記者:新北市記者林高宏
   日期:10月21日
 
   

 

 

 

近年來社區藥局經營不易,不僅要面對連鎖藥局財團化的衝擊,更多的是鄰近藥局張貼海報或布條宣傳,凡憑處方箋來店領藥者,將贈送物品的不當攬客方式,導致淪落同業間惡性競爭,嚴重殘害藥師專業形象,讓認真確實提供完整藥事服務的藥局無法生存。有鑑於此,新北市藥師公會在理事長古博仁領導下,這一年來親自帶領幹部一一拜會違規的藥局,動之以情、苦口婆心勸導,會員們也感受到這份用心,願意以「自約自制」配合公會的政策。

無奈雙十節前夕,新北市曾被勸導的某藥局,再次發生贈送物品情事,被檢舉導致衛生局約談。另有連鎖藥局也答應古理事長不再集點贈送物品,結果改為拿處方箋到藥局領藥的來店禮,真是換湯不換藥的掩飾法,古博仁得知後痛心疾首呼籲,千萬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而出賣藥師尊嚴,藥事服務不是廉價商品,優質的環境需要全國藥師共同來維護。

同時,幸有台北市理事長余萬能和他團隊提供相關法律文件,明白指出雖然藥事法對於藥局以贈品之不正當方法招徠病患,未有明文處罰規定。但醫療行為服務的對象為「病患」,受醫療法之規範,故處方調劑行為,係屬醫療行為之後端行為,同受醫療行為之規範而涉不正當行為,仍應依藥師法第21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藥師法」第21條第6款及第7款明文規定:「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又依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藥學倫理規範」第47條規定:「藥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患或消費者或促銷藥物。」,故衛生主管機關是有權依違反藥學倫理規範,約談違規藥局。

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按贈送物品招徠保險對象,當涉屬不當招攬,依現行規定中央健康保險署即可予以違約記點處分,累計3點違規即解約,奉勸開業藥師不要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