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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101250號、經工字第10204603970號令廢止,茲檢送廢止令影本一份,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2518853號
 
   

 

 

 

主旨:轉知「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101250號、經工字第10204603970號令廢止,茲檢送廢止令影本一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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