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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衛生署重申凡是在國內已完成臨床試驗,並經該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用)事宜,詳如原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2282050號
 
   

 主旨:

 

 

 函轉 行政院衛生署重申凡是在國內已完成臨床試驗,並經該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用)事宜,詳如原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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