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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販賣執照,專人進駐核發有解

發表於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許志煌
   日期:07月17日
 
   

 

 

 

中藥販賣執照核發問題有解。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許銘能昨(十六)日在立法院一場公聽會上提出修法方向,希望增訂藥事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將中藥材管理比照醫療器材,規定中藥材販賣業者或者中藥材買賣業者,必須由專任的中藥材管理人員進駐,並訂定中藥材管理人員規範的辦法。

除了研議所謂「中藥材管理技術士」修法方向,在立委江惠貞提議下,許銘能也同意,會針對藥事法一○三條條文的立法原意再送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研處,看能否讓 行政人員找到法律支撐,順利發照。另,一旦法規會的解釋還是無法解決發照問題,對於江惠貞所提研議發放「臨時證照」主張,許銘能也表示贊同。

「藥事法」一○三條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增修公布後,二十多年來衛生署、考試院並未依法辦理中藥師國家考試,也未核發任何執照,以致中藥商醞釀這個 月底走上街頭抗議。為此,江惠貞昨天上午召開公聽會,會中邀請立委黃昭順、徐少萍,以及衛生署、勞委會、法務部官員,還有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代表與會。

江惠貞表示,自從八十二年以來,中藥商證照發放問題始終沒有進展,問題出在哪裡,衛生署與中藥委員會有何因應之道,尤其,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訂之後,國內中藥業者還要面對大陸業者的競爭,如何輔導國內中藥業者上軌道,體質更健全,衛生署責無旁貸。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朱溥霖表示,為了藥事法第一○三條,各界已經爭吵將近二十年,這也讓中藥商行業面臨存續問題;如果現在的中藥商都能取得 營業執照,主管機關衛生署對於傳統的中藥師就能集中管理,這也是何以中藥商執照一定要核發。他強調,衛生署應該先從短期發照問題來做解決,因為二十年沒有 發照不是中藥商不對,何況衛生署的法務專家也向公會表示,以現在的藥事法第一○三條就可以發照。

許銘能坦承,長久以來,大概將近四、五十年來,政府對於中藥商的定位,從到衛生局登記,然後換照、列冊,即使什麼名目都出來了,就是無法讓中藥商有一個明 確的定位。在這過程當中,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藥事法一○三條中「列冊登記」解決了六十三年至七十六年之間藥商需要發照的困難。到了八十七年又再重新修正 一○三條,希望列冊擴及延伸到在中藥房從業的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