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一日起,食品添加物必須加註「食品用」、「食品添加物」、與「批號」。食藥局規定食品添加物必須完整標示使用原料、級別、廠商、批號等資訊,下游業者購買有資訊可供評估,一旦發現違法物質,有利食藥局向上追查食品原料來源,製造商不能再宣稱不清楚使用添加物原料。
食藥局食品組副組長馮潤蘭表示,為杜絕進口食品添加物使用違法物質,申請食品添加物進口時,必須加註食品用或工業用、所有使用成分,或者批號等資訊,讓食藥局可以列管,國內廠商生產的食品添加物,也必須在詳細標示成分、用途、級別等資訊,下游生產業者能充分獲得原料資訊。
馮潤蘭接著說,這樣規定是為落實分層把關概念,下游製造廠必須確保使用原料不會傷害人體,有標示不清的原物料,就不應該購買使用,經檢舉或抽查到市售食品 有問題,食藥局可依照包裝標示向上追查,食品製造商不能用不清楚添加物資訊推託,食品添加物成分應標示而未標示,衛生單位可以要求下架回收。
馮潤蘭強調,一旦查驗到食品添加物含違法物質,可依法處罰三萬至一千五百萬元,如未改善可立即要求停業或歇業,食藥局會先要求食品添加物業者,必須登錄製造、輸入、販賣所有單方或複方的添加物全程成份,再逐漸擴大食品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