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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藥師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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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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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一處執業是否違憲?交鋒

↑針對藥師限制一處執業是否違憲,憲法法庭於6月13日由大法官審判長賴浩敏率領14名大法官開庭。

↑雙方代表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刊訊】 

有關藥師法第11條規定,登記領照執業的藥師,執業處以一處為限,是否違憲?有無牴觸憲法第15、23條之疑義?

憲法法庭於6月13日由大法官審判長賴浩敏率領14名大法官開庭,這是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以來,第8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

 

釋憲聲請人:限制一處執業,違反平等權

近日楊姓藥師等五人,「主張因僅藥師不可支援,其他醫事人員卻可支援,違反工作權及平等權」,於高等法院遭判決敗訴,故就藥師法第11條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解釋案,並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聲請人說:「法律限制藥師執業只能一處,衛生署卻又以行政命令夾帶,讓部分藥師可以去參加巡迴醫療,造成不平等。」

 

食藥局長康照洲:藥師業務量繁重,無必要多處執業

衛生署代表食品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表示,國民健康權是憲法所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基於保障國民健康及公共衛生,加強藥師的專任、藥師執業型態與其他醫事人員 有所差異,除直接面對病人亦包含產品的管理,執業場所更具多樣性,亦需專職於一處,藥師與醫師須建立信賴關係,須與病人建立良好的互動,增加病人服藥依從 性,藥師亦為管理藥品之主體,產品無法隨個別專業人員移動,如有不同藥師給藥管理,恐發生給藥錯誤機率。

康照洲指出,根據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去年11月,經國家考試及格核准給予藥師證書有38,223位,而藥劑生亦有6,600餘位,合計我國藥事人力 將近45,000餘位,推估2020年時,醫事機構與非醫事機構藥事人力需求共計三萬多人,顯見台灣藥事人力不虞匱乏。

相較於其他國家的合理調劑量,如美國30張、日本40張等,台灣執業藥師每人每日為80張已高出2~3倍,足見台灣藥師在其執業處所之業務量已過於繁重,故藥師目前實無能力再做支援,更無其必要性。

 

衛生署:工作權適度限制 未牴觸憲法

衛生署指出,藥師法第11條將藥師的工作權做適度限制,並未牴觸憲法第15條人民工作權之保障規定,且憲法第23條更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人民之權利得以法律限制之,故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並無不妥。

衛生署代理人李鳳翱律師主張,多數醫療法律規定,專業人員執業地點限於一處,僅有例外的情形才允許到其他處所執業,所謂例外情形,係指重大災害所致人力不足之相類似情況,其規範的目的在於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保障全民健康。

 

全聯會:加重藥師負載量 難守護用藥安全

藥師公會全聯會強調,當少部分機構為了獲利不思改善工作環境、工作條件並增加應有之藥事人力,或踐行國家醫藥分業政策,將處方箋釋出予健保特約藥局調劑, 及少部分藥師不為全民之用藥安全考量,僅為增加其個人一己之收入,以各種理由指責法律之不當,本會不禁要問,若因此而修改法律,豈非是「削足適履」,如 此,非但原來之問題並未解決,而藥師之工作負載量恐將因此而更加劇烈,則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等公益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