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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藥物品質與安全,請貴公會協助轉知,倘屬應聘用監製藥師之製造業,其藥師應落實對於藥品或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管職責,詳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5月0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1756942號
 
   

 

 

 

主旨:
為確保藥物品質與安全,請貴公會協助轉知,倘屬應聘用監製藥師之製造業,其藥師應落實對於藥品或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管職責,詳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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