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3, 五月 3 - 08:5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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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4月30日 |
發文字號:FDA管字第10218003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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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民眾持新北市新莊區「典華診所」蔡碩琛醫師於102年4月26日至103年4月25日期間開立之各級管制藥品處方箋,請勿調劑,並請儘速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局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新北市新莊區「典華診所」蔡碩琛醫師因醫療不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業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處以罰鍰,並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處停止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1年(自民國102年4月26日起至103年4月25日止)。
二、副本抄送新北市醫師公會,請貴會加強宣導會員應審慎處方管制藥品,不得應病人要求給藥,或為規避健保審查轉開立自費處方,以免因醫療不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而違規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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