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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並非不足!藥師調劑權 不容被侵犯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08期)
   記者:台中縣藥師公會 邱建強 理事
   日期:
 
   

 

 

 

針對獸醫師利用「動物保護法」修法之際,透過動保團體、立委,媒體對外放話,打著台灣的動物沒有藥用,在修法之際要求開放獸醫師也可以使用人藥。有立委更表示要提案修「藥事法」,讓獸醫取得合法用藥法源依據。

事實真相是獸醫師早已經偷偷使用人藥,即使有動物用藥,因為成本考量,獸醫師也會選擇使用人藥。動物用藥市場小,製造成本高,售價也高。使用人藥通常只要1~2顆便可以讓小動物治療一個療程,可以大大節省成本。例如一隻3kg貴賓犬感染治療使用Cephalexin 10~30mg/kg tid七天,只要人藥2顆Cephalexin 500mg 成本3元,使用動物專用Cephalexin散劑成本要200元以上,通常藥費收300~500元,獸醫師根本不會使用動物用藥,事實上,國內知名藥廠早已生產Cephalexin散劑,只是獸醫師不願訂購使用。

獸醫院非一般醫療機構,依藥事法規定不得購買及使用人藥,前一陣子,有些獸醫院被查使用人藥而被罰;所以獸醫師想利用「動保法」修法之際,偷渡通過合法使用人藥。

台灣已經醫藥分業,除非緊急使用,醫師也不可直接交付藥品,必須經過藥師調劑,這是前輩們努力爭取的調劑權,獸醫師卻想利用「動物保護法」,侵犯藥師的調劑權,任意使用人用的藥品。其中把大劑量調配成小劑量,是藥師法第三章第15條所賦予的業務,不容獸醫師任意為之。

動物會沒有藥用,是獸醫師偷用人藥,不用動物用藥,使得動物用藥沒市場,動物藥廠乾脆不生產,所以沒有動物藥用。現在獸醫師卻以沒有動物藥用,趁機就地合法使用人藥。

藥界可以思考的方向:1. 獸醫院非一般醫療機構,依藥事法50條,不可直接購買人藥。2. 藥品之調劑為藥師不可侵犯之權利(動物藥品法規定動物藥品可由獸醫師調劑,但非指一般藥品),若真的通過獸醫可開立人藥、用人藥,必須處方釋出,由藥局藥師調配與用藥指導。3. 動物藥品法規定,藥師可以販賣、調配動物用藥,卻被藥事法50條限制藥局不得販賣動物藥品。結果藥師可以賣,藥局卻不可以賣的怪現象。就有藥師依法取得動物藥品販賣許可證,藥局卻被獸醫師打壓檢舉,衛生局也要求藥局不得販賣,甚至行文農委會以後不要讓藥師取得動物藥品販賣許可證。

基於保護動物的立場,動物對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排泄的機轉必然異於人類,所以,會特別訂定動物用藥的相關劑型、劑量之規範,也有它明確的立論基礎。動物的生命也是眾生之一,不容許為了便宜行事而簡化之,草率使人藥用在動物身上,動物的生理機能未必可以吸收、排泄人藥的賦形劑或矯味劑等之相關成份。近年來,政府也大力倡導兒童安全用藥的政策,為兒童設計符合其生理機能之劑型而努力;同理,使用非為動物製備的藥品,難道不是另類的虐待動物嗎?

藥師應該站出來,捍衛自己的調劑權,爭取販賣動物用藥,不可讓獸醫師打壓與侵犯藥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