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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處方藥至藥局,應開二聯式發票

發表於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
   日期:102年02月25日
 
   

 

 

 

永康區張先生問:本公司係藥品製造商,銷售藥品予藥局,究應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藥商銷售藥品予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之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外,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