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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坊間流傳「製毒收購列管藥教戰守則」一事,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善盡藥事人員專業倫理與社會責任,共同防製毒事件發生,切勿謀圖小利,以身試法,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783425號
 
   

 

 

 

主旨:
有關坊間流傳「製毒收購列管藥教戰守則」一事,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善盡藥事人員專業倫理與社會責任,共同防製毒事件發生,切勿謀圖小利,以身試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0月23日FDA藥字第1011408952號函辦理。
二、依該教戰守則,不肖人士會以含Pseudoephedrine 60mg、120mg之相關錠劑、膠囊劑(如驅之益、驅敏、特敏福、柔他益、飛得順、喜洛、樂治敏、涕可止、喜鼻樂、鼻速通樂、明舒…等)為標的,先取得藥事人員之信任感後,再向店家下定(蒐購)、取藥,以為不法之用途。爰此,為維護國民健康與用藥安全,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周知,遵循以下原則,共同防制避免含麻黃素類成分之感冒藥流為非法製毒來源。
(一)務必提高警覺。
(二)應遵循藥師負執行藥品販賣或管理業務、對購用藥品者注意事項說明之職責。
(三)進(退貨)含麻黃素類製劑藥品,應有簽收單據備查。對於屬處方藥之含麻黃素類製劑,應依醫師處方調劑供應,違者,依據藥事法第50條及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15萬罰鍰。
(四)對於屬指示藥品者,供應量以每人每次購買7日用量為原則;超出7日量者,藥局(房)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後,設簿冊登載購買者姓名、藥名、批號、連絡方式、購買原因等資料以供查核,避免該藥流於非法用途。
(五)對於大量購買之人士、應拒絕說『不』。
(六)對於疑似非法蒐購含麻黃素類製劑之事件,或不肖藥商(推銷員)假借藥局名義進出貨等情事,可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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