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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週知所屬健保藥局會員依進貨品項索取二聯或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1811號
 
   

 

 

 

主旨:
敬請週知所屬健保藥局會員依進貨品項索取二聯或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財政部101年05月0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公告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有關藥商銷售藥品與健保藥局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公告內容詳如附件)。
二、藥局倘屬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請向供應商索取二聯式統一發票;倘為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之進貨,請向供應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
三、據本會所知,近期國稅局對於稅務之查緝雷厲風行,請週知所屬健保藥局會員遵守上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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