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09, 十月 9 - 09:48 發表
- 保險對象有權向醫師索取處方箋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其處方自就醫日起三日內有效,若醫師處方的藥品,附近藥局無法提供完整調劑時,該藥局即應告知保險對象,並轉介至適當健保特約藥局或洽詢原處方醫師,始予調劑。
- 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保險對象持處方箋至特約藥局調劑,需依規定繳交藥品部分負擔,依規定繳交藥品部分負擔金額如表一所示。
- 符合下表所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藥品部分擔。
(1)重大傷病(當次治療屬該重大傷病之範圍)
(2)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性病每次取藥二十八天以上,並可連續取藥)
(3)牙醫門診診療服務
(4)門診論病例計酬項目
(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自行部分負擔者,如重大傷病、分娩、預防保健等
(6)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門診者
(7)榮民及低收入戶等已由相關單位支付者
(8)急診
(9)其他符合本保險免部分負擔規定者,將由相關單位支付
表一、定繳交藥品部分負擔金額 | |
藥費 | 藥費部分負擔 |
100元以下 | 0元 |
100 - 200元 | 20元 |
200 - 300元 | 40元 |
300 - 400元 | 60元 |
400 - 500元 | 80元 |
500 - 600元 | 100元 |
600 - 700元 | 120元 |
700 - 800元 | 140元 |
800 - 900元 | 160元 |
900 - 1000元 | 180元 |
1001元以上 | 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