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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醫藥分業後,醫院與藥局應如何配合?保險對象到藥局領藥是否也要繳交部分負擔?

  1. 保險對象有權向醫師索取處方箋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其處方自就醫日起三日內有效,若醫師處方的藥品,附近藥局無法提供完整調劑時,該藥局即應告知保險對象,並轉介至適當健保特約藥局或洽詢原處方醫師,始予調劑。
  2. 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保險對象持處方箋至特約藥局調劑,需依規定繳交藥品部分負擔,依規定繳交藥品部分負擔金額如表一所示。
  3. 符合下表所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藥品部分擔。

    (1)重大傷病(當次治療屬該重大傷病之範圍)
    (2)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性病每次取藥二十八天以上,並可連續取藥)
    (3)牙醫門診診療服務
    (4)門診論病例計酬項目
    (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自行部分負擔者,如重大傷病、分娩、預防保健等
    (6)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門診者
    (7)榮民及低收入戶等已由相關單位支付者
    (8)急診
    (9)其他符合本保險免部分負擔規定者,將由相關單位支付

表一、定繳交藥品部分負擔金額
藥費 藥費部分負擔
100元以下 0元
100 - 200元 20元
200 - 300元 40元
300 - 400元 60元
400 - 500元 80元
500 - 600元 100元
600 - 700元 120元
700 - 800元 140元
800 - 900元 160元
900 - 1000元 180元
1001元以上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