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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佈時間: 民國91年10月21日
   最新修正時間: 民國93年02月25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所有條文
 
 

一、

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
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二、

藥局設置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空間應有調劑處所、候藥
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但不包含廁
所及倉庫等。
 

三、

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
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GDP)  之規定。
 

四、

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五、

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
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務作業
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六、

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標誌。
 

七、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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