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09, 十月 7 - 10:1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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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 |
公(發)佈時間: |
民國91年10月21日 |
最新修正時間: |
民國93年02月25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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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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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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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
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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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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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設置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空間應有調劑處所、候藥
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但不包含廁
所及倉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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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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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
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GDP) 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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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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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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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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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
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務作業
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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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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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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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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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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