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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09月01日起,「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發文字號:署授國字第10107602171號
 
   

 

 

 

主旨:
自101年09月01日起,「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貴院(所)接受本署國民健康局補助,辦理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提供門診戒菸治療服務;為提高戒菸服務利用率,降低吸菸者經濟負擔、弭平健康不平等,以維護國民健康,自101年09月01日起,「實施二代戒於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
二、「實施二代戒於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之內谷,說明如下:
(一)新增合約藥局(申請資格如作業須知第5頁)得提供戒菸服務之規定如下:
1、本署國民健康局「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合約藥局,得提供18歲(含)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其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4分(含)以上(新版Fagerstrom量表)或平均1天吸10支菸(含)以上者,藥師依其專業判斷並參考臨床戒菸服務指引,直接交付戒於指示用藥予戒菸者(無須經醫師處方)。
2、每年至多補助2次療程戒菸藥品費,每次療程最多補助8次戒菸藥品費,且每一療程(8次)限於同一醫療院所、藥局90天內完成。
3、服務利用者使用之戒菸藥品依公告額度補助,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繳交戒菸藥品部份負擔費用,合於社會救助法規低收入戶、山地暨離島地區,免繳藥品部份負擔費用。
4、合約藥局直接交付戒菸指示用藥予戒菸者,應於本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 - 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鍵入戒菸者之基本及每診次戒菸資料,未登錄「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而申報費用者,將核扣該筆費用。
5、合約藥局提供戒菸指示用藥服務量年底申報診次上限為120診次/年。
6、有關「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如作業須知如附件十五),自102年起新增合約藥局,每年1、4、7、10月受理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將取消該合約藥局戒菸指示用藥服務量年度申報診次上限。
7、合約藥局自戒菸者接受每一療程之戒於服務日(初診日)起算3個月(第80-100天)及6個月(第170-190天)進行輔導及追蹤,並於「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登錄填報完成,每次補助新臺幣50元。
(二)合約醫療院所、藥局,除提供戒菸藥物服務外,本署國民健康局合約之戒菸衛教人員得提供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申請資格如作業須知第6頁),並申報補助「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用」,每次補助新臺幣100元,規定如下:
1、每年至多補助2次療程,每次療程最多補助8次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且一療程(8次)限次同一療療院、藥西90天內完成。
2、合約醫療院所、藥局提供戒菸衛教服務量年度申報人次上限:醫學中心300人次/年;區域醫院180人次/年、地區醫院120人次/年、基層診所120次/年、衛生所180人次/年、藥局120人次/年。
3、新增「戒菸衛教品質改善措施」(如作業須知附彔十六),自102年起,每年1、4、7、10月受理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將取消該合約醫療院所、藥局戒於衛教服務量年度申報人次上限。
4、辦理「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服務應填具「戒於衛教暨個案管理紀錄表」(如作業須知附錄七),因屬於專業審查及研究調查之需,請於戒菸者完成8次戒於衛教服務或初次接受戒菸衛教後第90天,將紙本紀錄表或電子檔送達本署國民健康局委辦戒菸治療管理中心,逾30日則視為醫事服務機構無法提供,將予扣或不支付費用。本署國民健康局將進行事後檢核,並透過不定期電話或實地稽查,確保本計畫報行品質。
5、原「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合約醫療院所,擬辦理戒菸衛教個案管理服務,則須再重新簽約。
三、擬申請上開服務者,請填妥「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或「醫院所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服務」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若預估102年戒菸治療或衛教服務量之申報診(人)次逾上限者,請填妥「戒於治療服務品質改善措施」或「戒菸衛教服務品質改善措施」申請表1式2份,於101年08月31日前一併逕寄「國民健康局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地址:10050臺北市林森南路2號6樓之3)。
四、另,檢附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契約者。
五、如有相關疑問,請洽(02)23510120分機15劉先生、分機14賴小姐或(02)29978616分機422詹先生、分機427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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