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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護費列扣除額,衛署樂見

發表於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
   日期:101年07月18日
 
   

 

 

 

民眾曹天民今天說,長期居家照護的看護費、醫療耗材費不能列所得稅扣除額,質疑制度不公;行政院衛生署代表蔡誾誾說,期盼國稅局考慮納入扣除額,衛生署樂見其成。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學聖陪同曹天民召開記者會,曹天民在會中表示,他的父親在民國89年中風,長期臥病在床,94年報稅時,將救護車費用、醫療耗材費 列入扣除額,但遭財政部國稅局認定非法定醫療院所就診費用,須補稅新台幣1950元。曹天民不服,歷經6年走過申請複查、訴願、行政訴訟並聲請釋憲,日前 大法官做出有利曹天民的解釋。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列扣除額以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的醫院為限,而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若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意旨不符。

曹天民說,為了照顧父親,每個月花數萬元請看護,加上氧氣、抽痰管、尿布等醫療耗材費及往返醫院的救護車費用,每年超過數十萬元,但都不能列入所得稅扣除額;但如果病人在醫院接受照顧,相關醫療費用就能列舉,這樣的制度對居家照護的家庭非常不公平。

他說,大法官解釋雖然對他有利,但解釋文仍侷限在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與他爭取的居家照顧看護費、醫療耗材費等不相同,他近期將再提釋憲。

陳學聖表示,居家照護對許多家庭來說負擔沉重,卻孤立無援,政府應感受民眾需求,建議國稅局檢討現行政策,除了既有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應立即研議長照特別扣除額。

與會的行政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代表蔡誾誾說,居家照護的醫療支出納入扣除額部分,期待國稅局納入考量,衛生署樂見其成,也會提供相關資料協助。

記者會現場也發生一段插曲,陳學聖邀國稅局代表列席說明,但國稅局代表沒有出席,讓陳學聖頗為不滿,並說財政部若沒有具體回應,他也不願支持財政部的證所稅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