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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請 貴局函知特約醫療院所應依健保相關規定登錄醫令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及開立處方時務必填寫藥品代碼及藥品名稱(應包含英文名、劑量)於處方箋內,俾利特約藥局後端作業及用藥安全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1228號
 
   

 

 

 

主旨:
祈請    貴局函知特約醫療院所應依健保相關規定登錄醫令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及開立處方時務必填寫藥品代碼及藥品名稱(應包含英文名、劑量)於處方箋內,俾利特約藥局後端作業及用藥安全。

說明:
一、特約健保藥局系依藥事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依全民健保醫療辦法第十一第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限醫師登陸處方醫令,藥師僅能接受處方後上傳調劑藥品資料,依法不應代替醫師登錄處方內容。
二、近日本會接獲許多藥師會員反應,民眾至醫療院所就醫時,醫師端未依規定將門診處方醫令明細及藥品健保碼等資料登錄於IC健保卡內(基層醫療院所占多數),導致民眾持處方箋至社區藥局領藥時,必須耗時等候特約藥局藥師登錄。
三、又醫師開立處方箋時,多無所開立藥品正確資料,使藥局端無法確認係指商品名或學名,建請醫師開立時,一併帶入藥品代碼,以便特約藥局確認無誤。
  四、上述情況已造成民眾及健保特約藥局極大困擾,祈請  貴局函知特約醫療院所應依健保相關規定登錄醫令於全民健保IC卡,及開立處方時務必填寫藥品代碼及藥品名稱(應包含英文名、劑量)於處方箋內,俾利特約藥局後端作業及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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