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開錯藥 藥劑師也被訴」
這是6月22日報紙醫藥新聞標題,儘管藥師法從民國68年修正通過至今,已有33個年頭,媒體民眾還是習慣以藥劑師稱呼藥師。不過這不是重點,重點在 「也」這個字,表示連新聞媒體都覺得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白話說,就是藥師趴著也中槍的意思。事關藥師權益問題,不可不慎,宜以嚴正的態度來了解事情的始 末及檢察官起訴之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及公平正義原則。
台中東勢農會附設醫院外科醫師涉錯開降血糖藥物處方,由藥師調劑交付病患,幾天後病患因低血糖陷入昏迷,造成腦病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將醫師、藥師依業務 過失罪起訴。醫師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即向家屬坦承開錯藥,並全數負擔醫療費用,家屬不同意和解,依業務過失罪起訴殆無疑義。
藥師起訴理由為收受醫囑單後,應注意用藥適當性評估、及用藥指導等事項,如有疑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但藥師未注意,即依錯誤處方配藥後交給病患服用。
藥師有沒有錯?我們先查閱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規定。
第18條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
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病患的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二、處方醫師姓名、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其簽名或蓋章,所屬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電 話。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及單位含量。四、藥品數量。五、劑量及用藥指示。六、開立處方日期。七、連續處方指示。
然後我們再看看何謂給藥時之三讀五對。
三讀:(1)從藥櫃取出藥罐時。(2)調劑時。(3)給藥前要三讀藥品標籤。
五對:(1) 個案對。(2) 藥物對。(3) 劑量對。(4) 時間對。(5) 途徑對。
再來,我們看看藥師法關於調劑作業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受理處方之注意義務)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第十七條(處方嚴格遵守義務)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藥事法第37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優良藥品調劑作業準則的母法。
然後回過頭來看看這起案例:
根據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病患因服用蔡姓醫師開錯的藥物,而發生低血糖,導致腦病變傷害。也就是說,本案的主要原因為醫師開錯處方,而非藥師給錯藥。
據中央社的報導,台中地檢署公布的起訴書指出,有血糖疾病史的女性病患在99年5月間因胃食道逆流、失眠及便祕等症狀到醫院就診。醫師看診後,開立具降血 糖藥物的處方,以門診醫囑單,交給藥劑師調劑。藥師未經適當評估並向開立處方醫師確認,即調藥物給患者。
就該案來說,根據優良藥品調劑作業準則一至六項,給藥三對五讀之原則,藥師法第十六、十七條之規定,病患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給藥途徑, 該注意事項均無錯誤及疏失,敝人在下我實在不知道,這樣的處方要評估什麼?如果處方籤沒有配伍禁忌,用法劑量沒有錯誤,年齡性別正確,所有應遵守之法律及 應注意之事項,藥師都已經做到,個人在下敝人我實在無從了解檢方所述,未經適當評估意思為何?又要向開立處方的醫師確認什麼?莫非醫師病歷須經藥師審核過 目,才可以開立處方給病患?
醫藥分業,各有各的專長,醫師負責診斷、開立處方。藥師本於專業技能及相關法令,調劑藥品交付患者服用。病患為醫師所診斷,在正常的處方範圍內,因為醫師的疏失而連帶起訴藥師,簡直荒謬。
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MartinNiemoller)為了讓世人記住納粹屠殺猶太人這一血腥恥辱,在波士頓樹起了一塊紀念碑,碑上銘刻這樣一段話:
起初他們(德國納粹黨)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是工會成 員,我繼續不說話;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最後,他們奔向我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此例一開,對藥師後患無窮,也許您不認識這位藥師,我也不認識。也許您不在醫院工作,我也不是。您與這位藥師沒有任何關係,我也沒有。不過,大家應該要記得馬丁牧師這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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