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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不能不知的法規及基本權益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58期)
   記者:葉明功 藥師
   日期:
 
   

 

 

 

去年藥師們沸沸揚揚、大聲疾呼不能開放成藥(即超商賣成藥)問題,在藥師網路上對全聯會態度也一直有所討論。但台灣藥品分「成藥」、「指示藥」、及「處方藥」三級。其中凡藥品藥性弱,不需要經醫師或藥事人員指示使用者,皆是乙類成藥,如:綠油精、面速力達姆。乙類成藥即因其藥效緩和,無蓄積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且具有效能、用法、用量、成藥許可證字號等的明顯標示,所以使用上不需經過醫師指示,就可以用來治療疾病。民眾可於一般社區藥局或藥品販賣業中自由取得,依說明書上用法用量正確服用。

藥事法第九條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在〔成藥及固有方劑管理辦法〕中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麻醉藥品、毒劇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之用者。第十六條:乙類成藥得由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兼營零售之。第十七條:兼營零售乙類成者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1. 對內服及外用成藥,應各別專設櫥櫃陳列,妥善貯藏。但含藥酒類不在此限。2.商號或招牌不得使用藥商名稱或易被誤認為藥商之字樣。3.不得設置藥品推銷員及本辦法所稱之服務員。4.不得將成藥拆除包裝零售。5.不得買賣來源不明之成藥。其中乙類成藥基準表中劑別有五種:(一)清涼劑、(二)外用軟油膏類、(三)外用撒布劑、(四)養毛髮劑(脫毛之防止、育毛為目的之外用劑,劑型原則上液劑為準)、及(五)含藥酒類。

凡藥品藥性溫和,由醫師或藥事人員推薦使用,並指示用法,即為指示藥,如:保力達、維士比、香港腳藥膏。指示藥物指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其僅能於藥局或藥事人員執業的處所內,經醫藥專業人士指導下,才可購得。雖然不需要處方箋,但使用不當,仍不能達到預期療效,所以民眾於備用時,切記仍要詢問專業人員指示與說明。

現在未修法則甲類成藥無法在超商銷售,乙類成藥本來超商就在賣,所以超商賣成藥是假議題。有問題應是在未來是否會增加乙類成藥。甲類成藥及指示藥其僅能於藥局或藥事人員執業的處所內,經醫藥專業人士指導下,才可購得。若超商要賣就要聘藥師,並由藥師專業人員指導,增加藥師就業機會不知有何不好?藥師要為人民守住用藥安全使立法院不亂修法外,更須要求地方衛生管理單位依法執行查檢各地違法販售藥品(含未聘藥師執業),才能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藥師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