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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食品業者會員,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之其他公告指定事項」及「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將於101年07月21日起分階段實施一案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1828800號
 
   

 

 

 

主旨:
惠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食品業者會員,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之其他公告指定事項」及「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將於101年07月21日起分階段實施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50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案件,惠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食品相關者會員悉知,並宣導相關業者於生產、製造、販售產品時,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三、另有關案內公告另刊戴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檢附案內相關公告事項資料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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