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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Propofol(普洛福)」已經逐漸成為替代毒品之用等乙事,為確保消費者使用產品安全,本局將加強查核轄區內各醫療院所、藥局(房),是否有違規調劑、供應及販售情形,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12月09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1756877號
 
   

 

 

 

主旨:
據報載「Propofol(普洛福)」已經逐漸成為替代毒品之用等乙事,為確保消費者使用產品安全,本局將加強查核轄區內各醫療院所、藥局(房),是否有違規調劑、供應及販售情形,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1月30日FDA藥字第1001407799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署藥品許可證電腦資料,含「Propofol(普洛福)」成分之注射劑,係限由醫師使用之麻醉劑,多用於急診室、睡眠障礙患者等。
三、按醫師處方使用須登載於病歷,並依處方箋調劑;藥局如無醫師開立之處方箋而擅自調劑供應,應依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藥商將藥品販售予藥商、非醫療機構,則可依違反同法第49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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