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09, 九月 22 - 1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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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重申各類醫事人員之法規明定醫事人員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依法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法(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之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查詢相關法規),請 查照。
說明:
一、各類醫事人員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二、副本抄送本縣各衛生所,如遇各類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登記申請日期超過實際到職日期,請依訪問紀要單第五點審核並記載醫事人員違法事證後,檢附關文件移文本局續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