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09月14日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二、邇來,有民眾向新北市政府陳情本市藥師於執業場所穿著短褲、短衣未著白袍之情事,按藥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為維護藥事人員專業形象及提昇藥事服務品質,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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