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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向本局陳情本市藥師於執業場所未著白袍之情事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1384708號
 
   

 

 

 

主旨:
有關民眾向本局陳情本市藥師於執業場所未著白袍之情事,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09月14日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二、邇來,有民眾向新北市政府陳情本市藥師於執業場所穿著短褲、短衣未著白袍之情事,按藥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為維護藥事人員專業形象及提昇藥事服務品質,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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